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二百四十九
神宗
熙寧七年(甲寅,一○七四)
1 春正月己亥朔,不受朝。
2 詔諸州自來不造酒處,許以公使錢造,每百貫造十石,額外造者以違制論。見會要七年正月一日。
3 頒諸班直禁軍名額。會要具載名額資次,或並附此。
4 癸卯,定教閱諸軍,其創教戰法,委主將度地之形,隨宜施行。
5 甲辰,將作監主簿、書寫熙河路經略司機宜文字王夏為大理寺丞,賜緋章服。夏管押蕃部都首領瞎吳叱等及齎賀表至闕,上特引對,故有是命。
6 乙巳,詔諸路應災傷至甚州軍合發春夫,委轉運司相度減免以聞。
7 丁未,司農寺言,諸路義勇、保甲,令逐州管勾常平官兼管勾點檢,從之。
8 詔知忻州蕭士元、祕書丞呂大忠與北界差來人議定岢嵐軍地界。上批:「北使耶律洞在館屢生事,可令曾孝寬等具析移文誡敕之。」於是備錄館伴所文字下雄州移牒涿州。蕭士元六年二月一日罰銅,時任太原代州都監。耶律洞乃賀正旦使,去年十二月,實錄三本並脫此段,已追書訖。
9 庚戌,永興、秦鳳路察訪李承之言:「中書下楊蟠奏,諸縣並無百姓經察訪司陳訴用稅敷錢不等。臣初入境,見百姓經提點刑獄司陳狀者千八百餘人,即申司農寺。近再過華州,又有鄭縣百姓七百餘人赴本司陳訴,皆蟠詐妄不實。」詔永興軍路安撫司關送推勘院。蟠初以同管勾陝西制置解鹽兼常平等事,擢永興軍等路轉運判官。五年十一月蟠權運判。承之出使,即按蟠不法,詔罷蟠轉運判官,令安撫司鞫其事。蟠數自辨,王安石又主之,竟免它責。蟠被按及罷,不得其詳。承之本傳云:蟠倚勢不法。所謂勢,則指安石也。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錄,安石云:昨楊蟠不待劾而罷。則其罷運判當在六年冬,今附見。朱史削去此段,簽貼云:只關送制院[一],別無施行。蓋蟠卒免重責耳,當考日錄。六年九月初五日、二十三日,十一月初一日、初七日,十二月初九日、二十二日,七年正月二十八日,二月九日,凡八處,日錄皆有楊蟠事。
10判軍器監呂惠卿等上裁定中外所獻槍刀樣,詔送殿前、馬步軍司定奪,又上編成弓式。初,在京及諸路造軍器多雜惡,河北尤甚。至是,所製兵械皆精利,其後遂詔齎新造軍器付諸路作院為式,遣官分諭之。
已而惠卿言:「朝廷必以武人習用器械,故謀及殿前、馬步軍司,然臣體問得逐司每準朝旨送下定奪事件,只是取責軍校文狀聞奏,非獨務持舊說不肯改更,又其知慮未必能知作器之意。故凡外人所陳非己出者,少肯言是,朝廷亦未嘗考其說之當否,遂從而寢。荀卿以為工精於器,而不可以為工師。有人也不能此技,可使治其官,惟精於道者為然。今陛下置監以除戎器,不屬之介冑之武夫,斧斤之巧匠,而使臣等領其事,則豈以臣嘗能此技而使之乎?殆將以其薄燭道理,而可使治其官者也。而臣辭不獲命,遂受其職,苟或自度不足以畢事,則亦豈敢。故其器械必盡觀中外之所藏,其法度必盡考古今之所說,其制作必究良匠之所編,其施用必問邊臣之所以試,而臣之愚慮亦以為可,然後上聞。而朝廷乃下此屬議之,如聞前所定弓箭等,習用故態,亦只聚集軍校、曹司,其執舊說,未知實否。今軍器式樣又從本監齎送往逐司定奪,則是使臣等營之,而其是否乃取決於此屬也,非獨謀及之而已。臣以從官預典監事,於陛下則為論思謀畫之臣,朝廷一日有四方之事,若幸得使令於前,當使此屬奔走以聽事。今乃以其悉心并智之所為,而使之議可否,於今日之間,臣固不敢自愛,深恐武夫健卒輩有以窺朝廷之心膂,其智慮乃決於我也。以理言之,竊恐為倒。蓋此屬既多出於行伍,則其底裏淺深,其下之所熟知也。而臣等雖不肖,然上託陛下名器寵任之,故猶宜見懾。今又使有以窺之,則不特於朝廷之體為輕,而非所以崇堂陛之勢。而陛下經營四方,又未能舍文臣而用此屬,則其名分之實豈可無素?雖政事之臣不慮及此,而陛下豈不自愛國體也?臣以朝廷已行之命,不敢言改,乞從本監奏,乞就一司同議。」上由是遣管軍郝質赴監定奪,皆以為便而施行焉。此據惠卿家傳增入。九年四月二日當考。五月十七日衛端之得罪,惠卿家傳乃以遣郝質詣監[二]在端之得罪後,當考。
11詔諸軍十將以下至長行,遇有功及呈試武藝當轉資不願轉者,每一資,有功人賜絹十五疋,呈試人十疋。
12辛亥,賞收復洮、岷等州功,西京左藏庫使桑湜等八人各遷三資,蕃官李藺氊訥支、溫王等十一人各遷兩資,蕃僧馬遵九人給奉職至指揮使俸,餘補下班殿侍至承局,及減年磨勘、支賜各有差。既而湜獨辭所遷官,曰:「羌人畏國威靈,不戰而降,臣何功而遷官?」執政曰:「衆人皆受,獨君不受,何也?」湜對曰:「衆人皆受,必有功也,湜自知無功,故不受。」卒辭之,時人重其知恥。湜,懌子也。司馬記聞云:王韶開熙河,諸將皆遷官,皇城使、知原州桑湜獨不受。今附其事於此。湜知原州及為皇城使,未見除用月日,當考。
13司農寺請下廣西安撫司依涇原等五路置常平倉,從之。
14詔:「兩浙察訪、轉運、提點刑獄、提舉司同相度,第五等戶所出役錢至少,今若減放,以寬剩錢補充,如支用得足,即盡蠲之[三]。其以家產或以稅錢均出而不分等處,即截自若干貫百以下放免以聞。」舒亶傳衆輕易舉,當考。已附五年八月二十五日、四年四月二日、五月十六日,又十月九日。去年十二月陳樞云云[四],當考。
15乙卯,皇第三子俊為彰信軍節度使、永國公。
16丙辰,龍圖閣直學士、同提舉在京諸司庫務、兼同判太常寺張燾知河中府,尋改鄧州。當是緣劉季孫去年三月辛酉所言。
17詔自今諸州具屬縣旬申雨雪尺寸上提點刑獄司,本司類聚上司農寺類聚月奏,有稽違者糾之。先是,雨雪狀諸州徑奏,朝廷以為繁,故改法令司農寺編排繳進,而司農亦以為疲於省覽,又從其請而降是詔。
18河東經略、都轉運司言,同相度乞罷創置吳堡,其寧星、和市依舊開通,從之。
19丁巳,詔河北西路兩地供輸戶舊有弓箭社、強壯、義勇之類並存留外,更不編排保甲。去年十二月二十六日。
20又詔荊湖路察訪章惇具建懿州四至地里、所管戶口、置官屯兵次第以聞。時惇言南江州峒悉已平定,請建州縣城寨故也。四月十九日建沅州。
21知大名府韓絳言,本路安撫司累歲封樁紬絹,或致陳腐,乞下轉運司用新紬絹或錢銀對易,或依市易法令民戶入抵出息,其餘經略安撫司對樁物亦乞依此,從之。
22己未,永興、秦鳳等路察訪李承之言:「通遠軍,渭水所出,即古渭州;鎮戎軍本高平郡,即古原州。蓋昔以陷沒,故取州名建於他郡,民間呼今原州為底原州,呼鎮戎軍為故原州,蓋不忘本也。今疆土如舊,理宜改正,欲乞以原、渭州名還賜鎮戎、通遠軍,其二州別賜名額。」不報。
23庚申,詔勒停人趙用敘左藏庫副使,增差懷州都監。用嘗為雄、霸界河巡檢,有威名,北人謂之趙虎頭者也。以過停廢,至是稍收敘之,以旌其才。用廢,在五年閏七月庚申。
24福建路轉運司言,漳州漳浦縣瀕海,接潮州,山有羣象為民患,乞依捕虎賞格,許人捕殺,賣牙入官,從之。
25辛酉,熙河路安撫司乞撥地二千頃,籍所入為公用,從之。
26詔河北東路義勇、保甲,令農隙以前編排了畢,賜兩路錢各十五萬緡。
27京東路察訪鄧潤甫等言:「山東沿海州郡地廣,一遇豐歲則穀價甚賤,可於沿邊州郡頻海之地,募人為海運,則山東之粟可轉之河朔以助軍食。」詔京東、河北路轉運司相度以聞,訖無施行者。
28詔已差李憲熙河路經略安撫司勾當公事,可續差兼秦鳳路經略安撫司勾當公事。日錄二月二十三日有議論,今附見本日。
29壬戌,遣禮賓使、文州刺史、帶御器械王中正詣熙河路,以土田募弓箭手,若地有餘,即召人承佃。其措置事及所當用錢,並令經略司應副。所募人毋拘路分遠近,不依常格,差官召募,仍親提舉。所至別路州軍當用錢物,並於轉運司借,三司撥還。
30賜知鳳翔府蘇寀、知隴州狄詠獎諭敕書,仍各賜絹百疋。前通判秦州陳紘今任知開封縣滿,除三司、開封府推判官;通判熙州劉宗傑除秦鳳路轉運判官。寀等並以熙河路經略使王韶言應副軍須有勞也。宗傑通判熙州,實錄闕熙州兩字。二月一日自熙州通判除秦鳳運判,今增入。
31永興、秦鳳等路察訪李承之言:「慶曆、皇祐中,秦州以鹽鈔、川交子令民間變賣,至今尚負錢萬餘緡,乞特蠲放,以寬邊民。」從之。
32癸亥,遣三司勾當公事李杞相度成都府置市易務利害。先已遣蒲宗閔、沈逵,今復遣杞。其後上與輔臣論及市易,馮京曰:「曩時西川因榷買物,致王小波之亂,故今頗以市易為言。臣檢實錄,實有此說。」王安石曰:「王小波自以饑民衆,不為官司所恤,遂相聚為盜,而史官乃歸咎般取蜀物上供多而致然。不知般取孟氏府庫物以上供,於饑民有何利害!」上曰:「李杞行未?」安石曰:「未也。然願陛下勿疑,臣保市易必不能致蜀人為變也。」馮京云云,見日錄二月二十三日,朱史乃附見去年十二月二十四日,誤也。三月十六日云云,四月五日罷相度。
33詔:「諸州縣常平、農田、水利、差役並分為兩案,吏人不以次選差,每案三人,縣毋過二人,月給食錢毋過七千,州毋過十千。若因事取財,依轉運、提點刑獄等司法。」從司農寺請也。
33詔開封府界呈試保甲,免本身夫役。
34甲子,梓州路察訪常平等事、兼經制夷事熊本言:「自十一月乙卯,親將屬兵東兵,募土丁凡五千人,入夷界捕殺水路大小四十六村,蕩平其地,納銅鼓、槍牌乞降者,因即撫定之。即於所得地內小溪口、寧遠寨西置二寨,三壕面、荔枝激等處置卓望四堡,平治險隘,開修道路,建置橋閣、里堠,悉已周備。并晏州柯陰縣夷嘗助水路夷抗官軍,亦行討伐,即至軍前設誓,永不犯省地。凡得夷所獻地二百四十里,已募人墾耕[五],其屬夷悉已聯為保甲。臣與轉運使陳忱、提點刑獄范百祿於今月辛酉,全所將軍馬次江安縣,見遣兵分屯及差次軍前功狀,續具以聞。」十一月乙卯,十六日也。今月辛酉,七年正月二十三日也。按熊本集淯井享士題名,本以六年五月自東府椽視瀘南夷事,七年正月一日自江安次寧遠,二月二十日戊子,同陳忱、范百祿至淯井享士。其稱今月辛酉,是二十三日無疑,但不應二十六日便奏到,恐實錄誤編入此,姑從之。
35先是,提舉河北路常平等事韓宗師劾程昉導滹沱河水淤田,而堤壞水溢,廣害民稼,欺罔十六罪。詔程昉分析。河渠志宗師言昉十六罪,在六年十二月。於是進呈,讀至宗師言「昉奏稱百姓乞淤田,臣勘會百姓,元不曾乞淤田。昉分析,據差去檢踏官取到逐縣乞淤田狀,但不曾戶戶取狀。」上曰:「亦無人戶狀?」王安石曰:「淤田得差去官及逐縣官吏狀足矣,何用戶戶取狀?程昉奏乞淤田既無狀,即難明虛實,然為朝廷宣力淤田至四千餘頃,假令奏狀稱人戶乞淤田一句不實,亦無可罪之理。陛下於讒慝小人尚能容覆,如何為國宣力之人,乃不錄其功,惟求其一言半句之差,便以為罪?」上曰:「若果淤田有實利,即小小差失,豈可加罪?但不知淤田如何爾。」安石曰:「程昉淤田,既為韓宗師所奏,故令程昉差一官,又令京東轉運司差一官,同檢量定驗。韓宗師乃不依常法,差一獨員監當官往定驗,決無庇蓋程昉之理。今檢定到出卻好田一萬頃,又淤卻四千餘頃好田,陛下猶以為不知淤田如何,臣實不審陛下所謂。」
上言:「昉昨修漳河,聞漳河歲歲決;修滹沱河,又卻無下尾。」安石曰:「修漳河出卻三縣民田,百姓羣至京師,經待漏院出頭,謝朝廷差到程昉開河,除去百姓三二十年災害。林希野史云:原武等縣民因淤田浸壞廬舍墳墓[六],又妨秋種,相率詣闕訴。使者聞之,急責其令追呼,將杖之,民即繆云:「詣闕謝耳。」使者因代為百姓謝淤田表,遣吏詣鼓院投之,狀有二百餘名,但二吏來投之。安石大喜,上亦不知其妄也。今附注此,當考。六年九月丙辰,賜侯叔獻等田,可并考。本議漳河西岸去山不遠,更不築堤,既不築堤,即水大自須抹岸,勘會累歲抹岸,才侵着五十頃地,其間卻有鹵地因淤更生良田,又假令年年壞卻五十頃地,即計三縣所出利害多少,亦不宜謂之有罪而無功。如滹沱河為事干塘泊,故與密院議,初未嘗言不可興修,既已興功至於放水,乃言滹沱河不合入塘泊。臣以為滹沱河舊入邊吳淀,亦是塘泊,新入洪城淀,亦是塘泊,若俱是塘泊,即淤卻上泊與下泊,不知有何利害之異。譬如作城,缺卻南邊與缺卻北邊,有何利害之異?此自是密院議論如此,豈是從初失相度,不留下尾?陛下平居納姦人譖訴,故為陛下盡力者,常求其罪如不及,至於姦人情狀殊未省察。如中書、密院行遣,自來即無中書劄子為頭,卻是密院收接行遣,如程昉事即密院兩次收中書劄子所施行事,一面進呈行遣,計此事不容吏人都不知。自來行遣事體,緣欲宣言陛下甚怒程昉,欲令小人迎合聖意,不留中書劄子,於密院行遣即無以為驗。羣小如此情狀,陛下曾不省察,乃患人情難知,臣恐陛下所為如此,即人情終無可知之理。如言漳河年年決壞為有害無利,宜有其人。陛下平居納受其譖,又不考驗,乃常含怒開河之人,惟其無罪而已,即有犯,比餘人必百倍見困,不知如此,欲令何人肯與朝廷宣力。」於是請案實開漳河事,上許之。
又逐條讀程昉分析,上曰:「若韓宗師所言果不實,朝廷何惜行遣,令轉運司考按其事。」韓宗師提舉河北常平,既有旨下京東轉運司及程昉各差官檢定淤田,宗師固未嘗兼京東轉運司,不知何故卻自差官。蓋宗師只從河北常平司差官檢定河北淤田,初不問京東轉運司及程昉,又差獨員監當官,故王安石以為違法也。十月十二日丙子程昉遷官,可考。沈括筆談云:瓦橋關北與遼人為隣,素無關河為阻。往歲六宅使何承矩守瓦橋,始議因陂澤之地,瀦水為塞,欲自相視,恐其謀泄,日會僚佐,汎船置酒賞蓼花,作詩數十篇,令坐客屬和,畫以為圖,傳至京師,人初莫諭其意。自此始壅諸淀。慶曆中,內侍楊懷敏復踵為之。至熙寧中,又開徐村、柳莊等諸濼,皆以徐、鮑、唐、沙等河,叫猴、雞距、五眼等泉為之源,東合滹沱、漳、淇、易、淶等水[七],下并大河。於是自保州[八]西北沈遠濼,東盡滄州泥沽海口,幾八百里,悉為瀦潦[九],闊有及六十里者,至今倚為藩籬。或謂侵蝕民田,歲失邊粟之入,此殊不然。深、冀、滄、瀛間,惟大河、滹沱、漳水所淤,方為美田,淤澱不至處,悉是斥鹵,不可種藝。異日惟是聚集游民,刮鹹煮鹽,頗干鹽禁[一○],時為寇盜。自為瀦濼,姦鹽遂少[一一],而魚蟹菰葦之利,人亦賴之。括筆談或附和王安石說,今附注。八年閏四月十四日,王安石云程昉與韓宗師同放罪,可考。程昉尋奏:「滄州增修西流河堤,引黃河水淤田種稻,添灌塘泊,并深州開引滹沱河水淤田,及開回胡盧河,并回滹沱河下尾。」此據本志,附安石請按實開漳河事下。
36乙丑,高麗國進奉使金良鑑、副使盧旦見於垂拱殿。
37翰林學士曾布、知制誥呂惠卿為河北東、西路察訪使,布西路,惠卿東路。
38知岷州高遵裕乞給錢三萬緡,令逐族蕃官首領互相保識,借請青苗,候來年豐熟日,為一料送納,從之。
39廣西經略司言,邕州右江溪峒田州、填乃等峒產金,可置場冶,乞就差知邕州宣化縣鄧闢監金場,從之。
40都水監請權停修白溝河,移夫浚自盟河,從之。初,詔白溝河置牐行運,分三年修。而同判都水監侯叔獻以為差夫日逼,又見被命提舉汴河堤岸打凌,未可即往白溝。因言自盟河係疏泄汴河以南民田積水,最為大川,近歲失於浚導,水嘗為患,乞輟白溝夫修之,故有是詔。
先是,王安石白上,欲且罷白溝,修汴南水利,上曰:「人多以為白溝不可為,而卿獨見可為[一二],若遂修成,甚善。」安石曰:「果不可為,況未曾費用功力,罷之誠宜。若可為,即俟時為之,何必計校人言也。」安石白上,據日錄十二月二十一日事,今附此。初治白溝河在六年五月十二日,又八月十六日,又八月十九日,至此罷,十月十九日事附八月十六日。本志云:都水監[一三]言自盟河畎導汴南諸水,近者失於疏浚,為害甚大。於是移夫修治,而白溝之役廢。
41丙寅,詔自今修起居注、直舍人院並綴兩省班。初,御史臺言:「起居日兩省班闕官,乞令待制為給諫者,除權三司使外及直舍人院、同知諫院、修起居注,遇起居日,權於左右兩省班敘立,候正官員多,仍舊。」從之。至是,中書言兩省員數稍多,乃降是詔,而同知諫院不與焉。
42賜江寧府常平米五萬石修水利。
43兩浙察訪沈括言:「常州無錫縣逃絕、詭名挾佃約五千餘戶,及蘇州長洲縣戶長陪納稅有至二百餘緡,已選官詣逐州根究,及慮人戶隱蔽,已出榜召人告首,州縣官吏能悉心究見欺弊,許令改正,更不問罪。其隱陷稅苗課利人,限兩月自陳,特免追毀。」從之。
44丁卯,詔:「諸漢蕃義軍、義兒私易賣官印馬,徒一年;老病者即呈驗,印「退」字許賣,即不申官,各減私易罪五等。」
45上與王安石議陝西諸路置帥,欲用蔡延慶為環慶或涇原,安石論其不可,上問孰可者,安石以章惇對,其次趙子幾有大略。上曰:「惇似可,子幾粗疎。」又問李承之何如,安石言:「承之曉吏文,使為都檢正或可,若作帥即不通物情。」上曰:「承之察訪陝西,亦通物情,但與楊蟠異論爾。」安石曰:「陛下問臣可作帥與否,臣不敢不以實對,不為其與楊蟠異論也。」
校勘記
[一] 只關送制院 「關」原作「開」,在此難解。據上文「詔永興軍路安撫司關送推勘院」句,此處「開」顯為「關」之誤,故改。
[二] 遣郝質詣監 「遣」原作「置」,據閣本、活字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七五軍器監改。
[三] 即盡蠲之 「盡」原作「書」,據閣本及宋會要食貨六六之三八改。
[四] 陳樞云云 「樞」下原衍「密」字,據閣本及本書卷二四八熙寧六年十二月戊寅條刪。
[五] 已募人墾耕 「墾」原作「懇」,據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八八平淯井蠻改。
[六] 因淤田浸壞廬舍墳墓 「因」原作「困」,據閣本及同上書卷七三淤田、宋史卷九五河渠志改。
[七] 東合滹沱漳淇易淶等水 「淇」原作「其」,據筆談卷一三權智改。
[八] 保州 「保」原作「涼」,據同上書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七三淤田改。
[九] 悉為瀦潦 「潦」原作「深」,據同上二書改。
[一○]頗干鹽禁 「頗干鹽」三字原脫,據同上二書補。
[一一]姦鹽遂少 「鹽」,上引筆談同,上引長編紀事本末作「盜」。
[一二]而卿獨見可為 「卿」字原脫,據宋史卷九五河渠志及文義補。
[一三]都水監 「監」字原脫,據上文及同上書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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